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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同基金发展现状如何?

网络 发表于 2026-01-08

摘要:国内学者陆星颖认为(2020)中国共同基金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上世纪80年代末至1997年,中国共同基金的萌芽阶段当时美国的基金产业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中国驻外金融机构也对此格外的关注。1、1985年: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调整以及推进,我国于1985年5月推出了“新鸿基中华基金...

国内学者陆星颖认为(2020)中国共同基金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上世纪80年代末至1997年,中国共同基金的萌芽阶段

当时美国的基金产业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中国驻外金融机构也对此格外的关注。

1、1985年:随着国内市场的逐步调整以及推进,我国于1985年5月推出了“新鸿基中华基金”,这是中国第一个概念基金。

2、1987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公司)与汇丰集团、渣打集团在中国香港联合设立了中国置业基金。这标志着中资金融机构开始正式涉足投资基金业务。在此之后,市场上陆续开始涌现出许多由中外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基金。

3、1991年8月:中国第一个证券投资基金诞生,即珠信基金,当时其总规模突破了6930万元。

4、1991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中国第一批老基金开始涌现,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共同基金也正式起步。

5、1993年8月:淄博基金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共同基金开始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也是由此开始,养老基金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就当时的市场而言,中国投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7%,发展潜力巨大。

5、1994年:但该时期市场受到了1994年经济膨胀的影响,基金的设立和发展都需要得到政府和地方银行的批准和调控,限制颇多,同时相关的基金设立法律法规也有待完善,因此在后期中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开始出现停滞现象。

中国共同基金发展现状如何?

二、1997年至2001年,中国共同基金的创造期

该阶段最重要的事件即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

1、1997年:该《办法》主要针对当时市场上存续的、运作不规范的老基金提出了规范清理的要求。并且该办法首次明确的提出了基金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问题,这标志着中国的共同基金开始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

2、1998年3月:在该阶段中,中国首批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金泰”和“基金元”于1998年3月成立,两者均为封闭式基金。且在此之后,中国共同基金发行的产品主要均为封闭式基金,其中代表性的产品为南方开元基金和国泰金泰基金。仅在1997年之后的两年中,便有10家基金公司成立,

3、2001年:直至2001年,国内便发展了47只封闭式基金,总规模近700亿元。

三、2001年底至2006年,中国共同基金的规范发展阶段

在该阶最重要的法案之一是《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基金”出现,则意味着我国的共同基金也即将步入下一发展阶段。在此之后,开放式基金成为了共同基金设立的主要形式。

2、2002年:国内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立。

3、2004年6月1日: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案明确的指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并在共同基金的发行、运营、监管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保护。

4、2006年末:统计至2006年末国内一共存续的共同基金总数为310只,其中83%以上为开放式基金。这意味着,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份额将逐步被开放式基金所超越。开放式基金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了新鲜血液,基金的体系也得到不断地扩张和完善,可投资范围也扩大至涵盖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基金市场等等。  

四、2006年发展至今,中国共同基金发展的完善阶段

在该阶段,出台了不少有关我国共同基金投资交易限制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行为。

1、2014年8月:如在2014年8月8日,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提出了“双十法规”。该法规规定我国共同基金单一股票投资不可以超出单只基金商品规模的10%。基金企业全部商品的持股数不能超过单只股票的10%。

2、2017年10月:“双十比例”投资限制规定是借鉴成熟市场做法,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控制基准,但在当前我国现行制度下由于主要股东限售原因导致大量上市公司总股本与流通股本差异较大,所以在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进一步对可流通股票进行了限制。该规定要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2018年4月27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规定了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同时,我国监管机构也在不断的规范和完善共同基金的一般投资要求,包括对共同基金资产的杠杆比例要求、基金申报的类型限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这也意味着我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更进一步规范了共同基金的运作方式,同时也是保护和规范市场的一种方式。

以上就是对中国共同基金发展现状如何?的相关介绍。本文档由排排全球外编制而成,仅供参考用途,本文档中所包含的资讯来源于公开信息等。在编制本文档时,虽然我们已经采取了合理谨慎的措施,但并不保证本文档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对任何可能存在的错误或所表达的观点承担任何责任。 

共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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